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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官员2001年因受贿获刑 “复出”被提拔再受贿
时间:2015-09-23 23:56:35    浏览次数:1229        

杭州官员2001年因受贿获刑 “复出”被提拔再受贿

2015-09-14 16:48 澎湃新闻4176

去年12月16日,杭州市纪委官员再次发布消息说,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人员钱某受贿6.5万元,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,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。
滨江区法院一审查明,2009年初至2012年5月,钱某在任滨江国土分局地籍科临时负责人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在土地证查验、土地复核验收等方面为某公司牟利,先后收受该公司贿送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6.5万元。
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,杭州市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。
曾因受贿犯罪判刑,“复出”获提拨
让人大跌眼镜的是,再次被查的钱某竟是一位曾因受贿犯罪被判过刑的人。1998年2月,钱某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滨江区土管局(现为滨江国土分局),并担任地籍科副科长,此前他在下城区土管局工作过。因在下城区工作期间受贿问题案发,钱某于2001年12月被杭州市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、缓刑两年。
2003年12月底钱某缓刑期满。2004年3月,滨江区国土分局重新聘钱某为事业编制人员。2007年12月,钱某还得到单位提拨,临时负责地籍(利用),负责划拨用地审批、划拨工业用地发证、土地复核验收、土地证年检年审等,在单位属于一个“实权人物”。
据事后调查,钱某被单位重新聘为事业编制人员,是因单位缺人手和工作需要,而钱某业务能力较强。2007年12月,钱某被提拨为地籍科临时负责人,也是因为他平时的工作表现。而钱某没有因为之前受贿被判刑而吸取教训,“潜伏”多年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。
法院司法建议指出,相关单位用人失察
在钱某因再次受贿被判刑后,杭州市中院向滨江区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,并提出,相关单位任用有职务犯罪前科人员为科室临时负责人,存在用人失察问题。
滨江区纪委核查发现,在2001年12月,钱某因受贿被判缓刑后,当时的滨江区土管局根据相关规定,按临时工标准对钱某工资待遇作了相应调整,但未发文免除钱某副科长职务,也未解除其公务员身份。
此外,土管局更名为国土分局后,滨江区国土分局也未就钱某解除公务员身份、免去地籍科副科长、转为临时工待遇待一系列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,也未专门发文明确,不符合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。上述问题,也在杭州市中院的司法建议中提及,要求整改。
接到司法建议函后,滨江区监察局通过监察建议函形式,要求滨江区国土分局即时整改,切实加强全局干部人事管理,进一步提升选人用人和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。
今年1月,滨江区国土分局解除与钱某的聘用关系,并作出开除其公职的决定。9月11日,滨江区纪委对钱某受贿案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通报,同时要求全区各部门和单位切实加强人事管理、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设,进一步提升机关事业单位科学识人、用人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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